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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誉减值测试问题关注点
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的对象能否为股东全部权益?
商誉的产生源于公司的并购,并购的对象一般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或股东部分权益。在并购完成后,企业在购买日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商誉分摊给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那么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对象是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而不是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或股东部分权益。因此,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的对象并不是股东全部权益或股东部分权益。
如果被并购对象是管理型的公司(总部无实质经营业务的投资公司或者集团公司),其涉及的业务板块较多,商誉减值测试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被并购对象是管理型公司(总部无实质经营业务的投资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管辖较多业务板块,商誉减值测试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商誉在各业务版块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之间进行了分摊,且能够以各业务版块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对象进行减值测试,则商誉减值测试应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对象独立进行减值测试。另一种是商誉未在各个业务板块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之间进行分摊,则应考虑重新分摊商誉并进行减值测试;若无法对各业务版块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独立进行减值测试,则可将各个业务板块的资产组合并成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单独对各个业务板块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应该把母公司的资产及费用分摊到各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及相应的预测现金流量中;若初始确认商誉时未将商誉分摊至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且被并购对象下属子公司存在少数股东时,重新分摊商誉时应注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问题。
被并购对象经历再投资、再并购、处置重要资产等情形,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如何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第二十四条,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对历次商誉减值测试对应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重点关注期间是否发生了再投资、再并购、处置重要资产等情形,除符合因重组原因公司经营组成部分发生变化影响到原有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构成,需将商誉进行重新分摊外,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如:
(1)并购业务完成后,如果被收购的A公司后续又收购了B公司,并形成新的商誉,如果AB公司的业务关联性较强,且管理层的监控和决策方式上基本是一体化管理,可以将上述两个业务合并为一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否则应该单独分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2)并购业务完成后,如果公司再并购、再投资形成新的商誉,且新该商誉含协同效应,则应将与这些协同效应相关的商誉分摊至受益的其他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而原先并购形成的商誉一般与后续并购无关,不再重新分摊至新增资产组。
(3)并购业务完成后,公司后续在集团内部对业务结构进行了调整,例如为了便于管理层的监控和决策将生产线、人员、业务等按照内部管理需求重新构建,应将相关的商誉跟随锁定或者按照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及管理层的监控和决策方式重新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