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从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同时,文件还规定了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过渡期间,出口企业要注意把握: 一、过渡期间 出口行为发生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的。 二、出口行为发生时间的确定 1、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不是进入保税区的时间)。 三、两类企业的过渡政策 (一)外贸企业 按购进时的税率确定退税率: 1、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2、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二)生产企业或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跨境应税服务企业 过渡期间,一律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