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到客户预收账款,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一直未向客户交付货物,造成预收账款长期挂账。该预收账款是否要作为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税法规定,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的预收账款长期挂账,如果持续的时间超过三年,有可能要求确认为其他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对于如何判定“确实无法偿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税收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