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1、因对方不按工程进度付款,公司及时止损所以工程停工,法院判定,我公司执行部分合同,对方应付我公司2200万,对方已支付700万,剩余1500万,迟迟不支付,法院判定按月2分收息,至目前为止,1500万元,已产生1000万利息,请问这1000万利息要不要交增值税,要不要开发票给对方。 2、客户拖欠的应收账款,按法院判决,客户需要支付的利息要不要交增值税?要不要开发票对对方? 3、客户拖欠的应收账款,按合同执行,客户需要支付的利息要不要交增值税?要不要开发票给对方? 专家回复: 上述三个问题可以归纳为同一类问题:付款方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专家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指定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因此,该企业向欠款方收取的属于延期付款利息性质的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